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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不准在中心内做饭、聚餐等一切与科研中心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未经中心批准,不准擅自改装中心电路、增加大功率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未经中心批准,各中心基本设施、设备和仪器放置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中心的各种设施、设备和仪器。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如遇仪器损坏应及时报告,检查原因,登记损坏情况,按规定报修。 

    第五条  正确使用化学药品。不得将易燃、易爆药品靠近明火,剧毒药品应严格管理。各类药品用后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第六条  不得将固体物、胶体物、酸、碱及腐蚀性、毒性药品倒入下水道中。中心废液、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储藏,统一安排处理。 

    第七条  晚间最后离开的人员,断电关水,关好门窗,确认无误时方可离开。烘箱,水浴设备等危险设备一般不得过夜,如确实必须过夜,需得到负责人的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绝对安全。 

    第八条  中心钥匙由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配制。如遇钥匙丢失需再次配制时,须经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中心负责值日同学负责中心地面、门窗的日常清洁工作。仪器设备、中心台的清洁工作由中心人员及时完成。

    第十条  中心必须消防器材置于指定出,并有明显标识,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中心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扑救,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每年开学前,中心需组织一次对中心新进人员的安全卫生统一培训。(包括仪器的使用规范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心要做到每天清扫,每周大清扫1次,每学期彻底清扫1-2次。

    第十三条  由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老师和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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