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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电镜中心管理条例 总则

一、总  则


    为加强中心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中心安全,保障科研工作,根据老师要求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中心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兰州大学电镜中心实行直接依托于学校资产与实验管理处领导下的主任和执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执行主任由学校聘任,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

    第二条:学术决策委员会是中心的监督与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中心运行管理团队是否实现了全部设备对校内外的完全开放、资源共享,审议中心重大设备的更新或购买计划,审议中心财务的年度开支情况。学术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主任需向学术决策委员作中心工作报告。学术决策委员由学校各学院从使用中心设备的会员制教授中选举或推荐产生,每个学院一个名额,总人数不超过15人,任期4年。若出现中心设备开放程度不足的情况,学术决策委员会有权向学校职能部门提请撤换执行主任。

    第三条:中心执行主任和学术决策委员会主任不得来自于同一学院。

    第四条:中心运行管理团队和仪器管理人员由中心主任和学术决策委员会主任根据设备需要进行聘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岗位编制按专业背景由学校下放到专业对口学院,分为教学科研岗和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岗。教学科研岗需在编制所在学院的工作范围外,承担中心分配的工作任务。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岗人员主要为中心服务。中心主任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岗人员由中心主任组织相关学院共同年度考核。中心主任和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由编制所在学院按该院相关规定考核,公共服务为中心工作内容,可以不再承担所在学院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校单独下达中心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人员高职岗位指标。

    第七条:财务制度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管理,接受学校财务处财务监督。

    第八条:学校对中心进行定期评估。按照学校现行大型仪器年终评价等规定,接受学校年终评估或周期性评估, 还应增加如下评估指标:中心开放程度、对学校自然学科群前沿科学研究支撑作用、协助各自然学科群研究生科研技能培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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